尊敬的合作伙伴:
如您所知,为完善增值税制度,国税总局联合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近日下发2019年第39号公告,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16%和10%的税率的,税率分别调整为13%,9%。
据此,我们将在2019年4月1日起,按照上述最新税法要求,向所有客户开具13%或9%税率的增值税发票。
对于2019年3月29日(含)前的出货,我们将开具16%或10%税率的增值税发票。
相应的,对于您尚未使用的折扣部分,建议您在2019年3月29日(含)前,通过新的购货方式尽量使用。2019年4月1日后尚未使用的折扣,我们将按照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和厂商政策实施,使用时按不含税价格重新计算折扣。
如遇政策实施细则出台,我们将遵守,适用该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。
感谢您的关注与配合。
相关链接:财政部、 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